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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這位工程師,誰替他扣稅?中國自然人增值稅代扣新規與承包制交付模式

一份面向全球IT總包商及其客戶的政策解讀報告。《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增值稅徵收環節從個人轉移到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並附帶按月申報、身份信息留檔、以及「當月無稅款也要申報」的義務。本報告逐條讀完十五條,說明為什麼一個建立在離岸支付自由職業者之上的交付模式,從此會在本該有月度記錄的位置留下一個可見的空洞;分開梳理總包商與客戶各自的敞口;並給出一份明天就能發給服務商的九問盡調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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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專業人士隔桌遞交文件——買方要求服務商出示記錄的那一刻
一句話結論: 2026年11月1日起,境內單位向自然人支付軟件、設計、諮詢、研發等服務價款時,該單位即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支付時代扣增值稅、按月申報、並保存該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與結算記錄;即使當月不需要扣稅,也必須申報。對於依靠離岸支付的自由職業者在中國內地排布工程師的全球IT服務商,客戶現在該問的問題很短:坐在我辦公室裡的這位工程師,誰是他的扣繳義務人,能不能把申報記錄拿給我看?

這份文件到底規定了什麼

就文本本身而言,《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十五條,篇幅不長,做的是一件很具體的事:把某些由個人提供的服務的增值稅徵收環節,從個人轉移到付錢的一方。

第一條設定觸發條件。境內自然人提供符合規定的應稅服務時,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成為扣繳義務人,按辦法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價款」的定義很寬——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因此用設備、額度或其他服務折抵現金並不能繞開這一條。

第十五條設定時間表。辦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仍按原安排處理:由自然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自行申報納稅。

這條過渡規定值得停下來想一想,因為它改變了「什麼才算一個站得住的答覆」。10月31日之前,服務商說「我們的工程師是獨立專業人士,自行處理稅務」——這句話描述的是真實的法律狀態。11月1日之後,義務不再只落在個人身上,而是附着於支付方。同樣一句話,在11月2日說出來,描述的就變成了一項沒有人接手的義務。

哪些服務在範圍內——以及為什麼IT工作經常落在裡面

第一條列舉七類:研發服務、軟件服務設計服務諮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製作服務、文化服務、教育服務。具體範圍由另一份文件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而且第一條還補了一句:後續相關政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這七類裡有三類,正是技術工作在中國內地開票時最常用的名目。寫代碼或配置軟件的工程師,提供的是軟件服務;做網絡方案的顧問,提供的是諮詢服務;出架構圖或平面圖的人,提供的是設計服務。

這裡必須說得謹慎,因為這恰恰是這類報告最容易越界的地方。辦法裡沒有一個叫「IT支援」或「現場工程」的類別。 某一項具體業務是否落入範圍,取決於該服務如何定性,而定性要對照2026年第9號公告、由當事方自己的稅務顧問判斷——不是一篇文章能替人拍板的。但去掉這個保留之後,實務判斷依然成立:中國內地的個人技術承包方實際開票時寫的名目,很大一部分用的正是上面這幾個詞。一個建立在個人承包基礎上的交付模式,合理的默認假設是「先假定在範圍內,直到自己的顧問確認不在」,而不是反過來。

義務落到實處是什麼樣:代扣、申報、留檔、報告

第二條到第十二條合起來看,是一套有四個動作的機制。單看每一個都不算苛刻,合起來卻很難偽造。

在支付時點代扣。 第二條給出公式:應扣繳增值稅=銷售額×規定徵收率。第三條補充條件——自然人與單一扣繳義務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當次(日)銷售額達到按次納稅起徵點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支付價款時代扣增值稅;自然人已繳納稅款的,無需代扣。第四條要求同時扣繳附加稅費。第二條還把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舉證責任放在個人一側:自然人符合優惠適用條件的,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並如實提供信息資料。

按月申報,無論當月是否扣了稅。 第五條規定計稅期間為一個月,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發生應稅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並繳納稅款。第六條是最容易被漏掉的一條:當次(日)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適用免徵政策、或按第三條無需代扣的,扣繳義務人仍應當按第五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也就是說,一段合規的關係,即便在不產生稅款的月份也會留下記錄。「什麼都沒有」不是一種合規狀態。

留存記錄,包括身份信息。 第十條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保存代扣代繳稅款賬簿、代扣代繳稅款合法憑證,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應稅交易信息、結算支付記錄、符合增值稅優惠政策適用條件的信息資料等。第十一條接着要求對身份信息和優惠資料保密——這條義務本身就預設了扣繳義務人是一個真實存在、真的在留檔的主體,因為一個手裡沒有任何記錄的主體,談不上在保護它們。

關係出問題時要報告。 第九條禁止扣繳義務人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並要求在發現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自然人拒絕修改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第十二條要求在自然人拒絕被代扣時及時報告。第八條方向相反: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繳稅款、扣繳申報記錄等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

第十三條給出後果。扣繳義務人發生應扣未扣稅款、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為什麼這對「自由職業者交付模式」是個問題

上面沒有任何一條禁止在中國內地使用個人承包方。這一點必須說清楚,因為真正值得注意的後果不是「禁止」,而是:這件事合規地做,從此每月留下一串紙面記錄;不合規地做,就在本該有記錄的位置留下一個空洞。

設想本文要討論的那種模式。一家全球IT服務公司拿下一個包含中國內地現場支援的合同,但在當地沒有法人實體。它在上海找到一位工程師,談好月度費用,通過國際匯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某個負責換匯和分發的中間方付錢。這位工程師去客戶辦公室刷卡上班、修電腦,在工作說明書裡被寫成「我方資源」。

11月1日起,這個安排有三件事變了。

第一,出現了一個角色,而這條鏈上沒有人在扮演它。 辦法把義務附着在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上。如果沒有境內單位付錢——因為錢從境外出——那麼從第一條的字面看,就沒有主體是扣繳義務人。這聽上去像是一條出路,而這恰恰是最需要想清楚的地方,因為它不是。它意味着:這個安排明顯地待在一個制度之外,而它的合規同行都在制度之內。11月之後,一家合規的內地交付夥伴能為同一位工程師拿出按月的申報記錄,而這一家什麼都拿不出來。當客戶、審計師或稅務機關問出那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時,「沒有人是扣繳義務人」並不是一個中性的回答。

第二,客戶自己的內地實體是這個角色的候選人。 第一條對扣繳義務人的界定是看實質的:作為應稅交易購買方、並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當客戶的內地實體真實地處在支付或用工鏈條之中——它承擔了這筆成本、它指揮這個人的工作、它是實際接受服務並結算的一方——那麼「誰才是真正的購買方」,就不再由一份境外工作說明書上的標籤來回答。這是屬於客戶而不是服務商的敞口,也是為什麼這不是一個單純的供應商管理話題。

第三,第十三條點名了那個常見的變通做法。 把多位工程師的費用走同一個人的身份,或者走一個為此註冊、卻由其他人使用的個體工商戶——這正是「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所描述的形態。它現在被寫在了規定後果的那一條裡。

有一個例外,而且它比通常被理解的要窄。第十四條規定:屬於互聯網平台內從業人員的自然人,通過互聯網平台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且由互聯網平台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的,不適用本辦法。這是一條真實存在的路徑,但不是一個萬能答案:它要求這個人確實是平台內從業人員,且平台企業確實在辦理代辦申報。「我們通過一個平台付錢」和「某平台企業按平台從業人員規定為其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是兩句不同的話,只有後一句才觸發第十四條。

一位工程師出現在你上海辦公室裡的三種方式

對買方真正重要的區分,不是「僱員還是承包方」,而是這條鏈上有沒有一個境內單位、是誰。

由內地註冊實體僱用

  • 誰扣稅: 僱用實體,走的是個人所得稅和社保口徑,不是本辦法——因為工程師不是以自然人身份向購買方提供服務,不產生增值稅代扣問題。
  • 留下什麼記錄: 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每月個稅申報。
  • 11月1日會變什麼: 不變。本辦法不影響這個模式。
  • 買方可以索取什麼: 僱用實體的營業執照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該工程師確在其工資表上的確認。

由內地註冊實體聘用並支付的自然人

  • 誰扣稅: 該內地實體,自11月1日起依第一條成為扣繳義務人。
  • 留下什麼記錄: 每月扣繳申報——依第六條,即便當月未扣稅也要申報——加上第十條要求的整套記錄。
  • 11月1日會變什麼: 義務從個人轉移到支付方。採用這一模式的服務商,現在就應當能說清楚由哪個實體申報、從何時起。
  • 買方可以索取什麼: 誰是扣繳義務人,以及近一個月的申報記錄。第八條要求扣繳義務人應個人要求提供該記錄,所以它是確實存在的。

由無內地實體的服務商從境外支付的自由職業者

  • 誰扣稅: 就第一條字面而言,沒有人——因為鏈條上沒有境內支付單位。這是結論,不是抗辯理由。
  • 留下什麼記錄: 沒有內地申報,沒有第十條的記錄,通常也沒有境內結算記錄。
  • 11月1日會變什麼: 那個空洞變得醒目,因為合規的替代方案從此每月產出一份這個模式拿不出來的東西。個人一側的處境也變了:第十五條的自行申報路徑只覆蓋到10月31日。
  • 買方可以索取什麼: 和上面一樣的問題。答案本身就是重點。

如果你是總包商,這意味着什麼

總承包商和全球服務集成商是敞口最大的一群,因為他們通常離那位自然人隔着好幾層,卻在合同上離客戶最近。

如果你手上有一份多國託管服務合同,中國內地只是覆蓋表裡的一行,那麼你很可能依賴一家區域分包商,而它又依賴一位個人。這個人不是你選的,你可能連名字都不知道,但合規問題依然會落到你桌上——因為客戶的採購和稅務部門會來問你,不會去問你的分包商。

三個實際後果。你的分包鏈現在是一個合規面,而梳理它的正確時機是在客戶開口之前,不是之後。你的內地報價可能是錯的:合規的交付模式要承擔實體成本、僱主繳費或扣繳管理成本,而一筆給個人的境外匯款不承擔這些,所以一個看上去有競爭力的分包價,可能是因為錯誤的原因才有競爭力。以及你的合同保護可能夠不到風險——來自一家在中國內地既無實體也無資產的分包商的賠償承諾,價值取決於它能被執行到什麼程度。

如果你是客戶,這意味着什麼

如果你是那家在上海有辦公室的企業,有三類敞口值得分開來看。

連續性。 這是最先顯現、且與稅法無關的風險。一個必須在11月1日改變的安排,就是一個可能停下來的安排。如果你的服務商到十月還在研究「誰是扣繳義務人」,那麼11月,那位熟悉你網絡的工程師可能就不在了。

證據。 內部審計、集團稅務,或者某個正在對你做供應鏈盡職調查的客戶,遲早會問:在中國內地交付的服務是怎麼簽約、怎麼付款的。「我們供應商負責」描述的是一種商業安排,不是對一項監管義務的回答。有用的版本是一份文件。

實質。 前面說的那個敞口——你的內地實體可能在實質上就是購買方——正是應當讓自己的稅務顧問介入、而不是只讓供應商經理處理的理由。它取決於你這套安排的具體事實:誰指揮工作、誰接受服務、成本掛在誰的成本中心、實際由誰付錢。

一份明天就能發出去的盡調清單

這些是問題,不是指控。一家運行合規模式的服務商會很快答上來,而回答的快慢本身就是信息。

  • 在中國內地到我方現場的這位工程師,由哪個法人實體聘用? 索取營業執照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家在中國內地境外註冊的實體」也是一個答案,而且正是本文討論的那個答案。
  • 這位工程師是該實體的僱員,還是向該實體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兩種都可能合規,但產生的記錄不同。
  • 如果是自然人:自2026年11月1日起誰是扣繳義務人,是否與實際付錢的實體為同一家?
  • 能否提供該用工近一個月的扣繳申報記錄? 第八條要求扣繳義務人應個人要求提供,所以一條真實的鏈條能取到。
  • 這個人實際是怎麼拿到錢的——由內地實體以人民幣境內結算,還是從境外匯出?
  • 如果依賴第十四條的平台路徑:是哪家平台企業,它是否在為平台內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
  • 第十條要求的記錄——賬簿、身份信息、交易與結算記錄——由誰保存、存在哪裡?
  • 2026年11月1日起你們的交付模式有什麼變化?如果現有安排無法繼續,備用方案是什麼?
  • 我們的合同裡關於稅務賠償和配合稅務問詢是怎麼寫的?承擔賠償的一方在中國內地可執行嗎?

如果你正準備從一種安排切換到另一種,切換本身也有它的章法:我們關於供應商更替時原有現場人員如何處理的那篇,講的正是這種變動的「人」的一面。

合規模式的成本,以及它為什麼看起來更貴

這裡應當直說商業現實,因為自由職業者模式之所以長期存在是有原因的:報出來的那個數字確實更便宜。

一家內地註冊實體有固定成本——註冊、會計、申報、銀行,以及上面那些義務帶來的管理負擔,現在還包括在不產生稅款的月份也要做的那份申報。一位受僱工程師,在工資之上還有僱主的社保和公積金繳費。一段合規的自然人用工,要承擔扣繳管理成本。這些,在一筆匯給個人的境外付款所構成的報價裡,一項都不會出現。

誠實的比較不是單價對單價,而是「單價」對「單價加上所承擔風險的成本,再加上安排一旦被迫改變所帶來的中斷成本」。這是買方自己的判斷,而且它比「自由職業者更便宜」或「自由職業者不合法」都更有用——這兩句話照字面說都不成立。

Brocent自己的立場不難猜,我們寧可直說而不是暗示:我們認為設備、人和紙面手續應當裝在同一個可問責的安排之內,而不是並排放在旁邊。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管理型IT支援方案和它按市場公開的價格都建立在「每個覆蓋市場有一個交付實體」的基礎上,為什麼我們的全職與兼職駐場工程師是按它本來的樣子定價的。如果一位讀者看完這篇去核實了現有服務商的答案,並且發現答案沒問題——那也正是我們想要的價值。

本報告不主張什麼

  • 它不是稅務或法律意見。 某項具體業務是否落入2026年第9號公告設定的範圍、在你的事實下誰是扣繳義務人,應當由中國內地有資質的顧問判斷。
  • 它不給出徵收率和起徵點數字。 這兩個數字都不在辦法裡,本報告也不從別處取數再擺出一副它們出自辦法的樣子。
  • 它不主張在中國內地使用個人承包方是違法的。 並非如此。辦法設定的是代扣、申報和留檔義務,並未禁止底層交易。
  • 它不指控任何具名服務商不合規。 這裡描述的交付模式,是作者在採購溝通和競爭場合中遇到的一種模式;本報告描述的是模式,不是某家公司。
  • 它不主張任何執法數據或結果。 本文沒有稽查、處罰或徵收方面的數字,因為我們沒有可以註明來源的數字。

常見問題

這是不是意味着在中國內地不能再用承包方了?

不是。辦法沒有禁止聘用自然人,它確定的是誰來代收這筆增值稅、誰來申報。實際的變化是:一段合規的安排,從此每月產生一份背後有明確主體的記錄。

我們的服務商在中國內地沒有實體,但通過支付平台付給工程師。第十四條覆蓋嗎?

只有同時滿足兩點才覆蓋:這個人是互聯網平台內從業人員,且平台企業按有關規定為平台內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用一個支付服務把錢轉過去,和一家平台企業辦理代辦申報,不是一回事。請問清楚是哪家平台企業,以及它是否申報。

我們是客戶,不是付款方,為什麼會牽扯到我們?

因為第一條是按實質界定扣繳義務人的——作為購買方並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當客戶的內地實體指揮工作、接受服務、承擔成本時,它是不是購買方,就是一個事實問題而不是貼標籤的問題。這一點值得拿去問自己的顧問。

現在到2026年11月1日之間怎麼辦?

第十五條把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交易留在原安排下,由自然人依《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自行申報納稅。代扣義務自11月1日起。

某個月不產生稅款,還需要做什麼嗎?

需要。第六條要求:未達起徵點、適用免徵、或依第三條無需代扣的,扣繳義務人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一段合規的關係是按月可見的,而不是只在交稅的月份才可見。

我們能不能直接向服務商索要證明?

能,而且這是效率最高的單一動作。第八條要求扣繳義務人應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繳稅款和扣繳申報記錄。因此一條真有扣繳義務人的鏈條能拿出證據;沒有的那條拿不出來——而這正是你想知道的信息。

這會改變我們在中國內地自己僱IT員工的做法嗎?

不直接改變——受僱工程師不是向購買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本辦法不適用於這層關係。僱用路徑有它自己另一套規則,我們在外資企業在華IT運營的勞動法報告裡專門講過。

資料來源

  • 《境內單位代扣代繳自然人增值稅管理辦法》——共十五條,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報告對該辦法的一切描述均取自辦法原文。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徵稅具體範圍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9號)——第一條援引,用以確定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的具體範圍。本文未複述其內容;具體範圍應當查閱該公告原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三條援引,作為處理扣繳義務人違規情形的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十五條援引,作為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過渡期內自然人自行申報的依據。

文中關於交付模式、商業後果和盡調問題的全部分析,均為Brocent自己的判斷,文中已逐處標明,不屬於辦法內容。

關於你們在中國內地的覆蓋是怎麼搭的,歡迎找我們聊——哪怕結論是「你們現在這樣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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